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2016-025
201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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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政府(含军方)A单位于2016年11月25日签订了一批应急交通工程装备订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总金额87,787.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会计年度营业总收入的51.02%。

一、 合同风险提示

1. 合同的生效条件

合同已经双方签字,于2016年11月25日签署,双方约定待公司承制单位资格批复后执行。

2. 合同的履行期限

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产品的验收交付。

3. 合同风险

合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鉴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化、合同方自身经营情况的变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都会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公司承制单位资格已经报批,批复时间不受公司控制和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 交易对方介绍

本合同交易对象为政府(含军方)A单位,该单位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该项目程序符合政府(含军方)A单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相应履约风险。

三、 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标的:应急交通工程装备

合同金额:87,787.5万元

协议签署时间:2016年11月25日

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合同已经双方签字,待公司承制单位资格批复后执行。

其他:合同条款中已对具体的支付方式、产品质量、验收方式、技术服务等条款做出了明确约定。

四、 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本合同金额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会计年度营业总收入的51.02%,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根据合同要求以及收入确认原则在相应的会计期间确认收入。

本合同的履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客户形成依赖。

五、 合同的审议程序

上述合同的签订,属于公司的日常经营行为,不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亦无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六、 董事会对公司及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说明

1. 公司有能力、有信心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产品交付,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2. 交易对方为公司长期客户,具备良好的信用和履约能力。

七、 其他相关说明和备查文件

公司承诺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合同的后续履行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交的相关申请文件。


特此公告。

                                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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